【文章导读】近半年来,票据大案集中爆发,农业银行、中信银行(601998,股吧)、天津银行、宁波银行(002142,股吧)、广发银行、工商银行(601398,股吧)等相继被曝出涉及票据案件……而票据案频发背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劵。
定义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能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别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别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我国在唐代出现了一种名为“飞钱”的票券;学者们多认为“飞钱”是我国现代汇票的起源。唐宪宗(公元806年—820年)时期,各地茶商交易,往来频繁,但交通不便,携带款项困难。为方便起见,创制了飞钱。商人在京城长安(今西安)把现金支付给地方(各道)驻京的进奏院及各军各使等机关,或者在各地方设有联号的富商,由他们发给半联票券,另半联票券则及时送往有关的院、号,持券的商人到目的地时,凭半联票券与地方的有关院、号进行“合券”,然后支取现金。当时,飞钱只是一种运输、支取现金的工具,不是通用的货币。
到宋代,出现了“便钱”和“交子”。宋太祖开宝三年(公元970年),官府设官号“便钱务”。商人向“便钱务”纳付现金,请求发给“便钱”;商人持“便钱”到目的地向地方官府提示付款时,地方官府应当日付款,不得停滞。这种“便钱”类似现代的“见票即付’的汇票。宋真宗时期,蜀地(今四川)出现“交子”,地方富户联办“交子铺”,发行称为“交子”的票券,供作异地运送现款之工具。后来,官府设“交子务”专办此事,发行“官交子”。“交子”与现代的本票相似。
明朝末年(公元17世纪),山西地区商业发达,商人设立“票号”(又叫票庄、汇兑庄),在各地设立分号,经营汇兑业务以及存放款业务。名为汇券、汇兑票、汇条、庄票、期票等的金钱票券大为流行,票号逐渐演变,叫做“钱庄”,19世纪中叶进入盛期。票号签发的这些票券,类似现代的汇票和本票。
清朝未年,西方银行业进入我国,钱庄逐渐衰落。我国固有的票据规则终被外来票据制度取代。1929年,国民政府制定票据法,规定票据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与西方国家票据制度接轨,我国原有的各种票据遂被淘汰。
新中国成立后,曾一度限制票据的使用,当时规定:汇票、本票在国内不得使用,汇票仅限国际贸易中使用,个人不得使用支票,企业与其他单位使用以转账支票为主。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到每个方面,票据在我国逐渐开始大规模使用,目前我国使用的《票据法》(1996年颁布)和《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颁布)规定的票据基本上与国际通行的票据一致,我国的票据使用和发展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
近半年来,票据大案集中爆发,农业银行、中信银行(601998,股吧)、天津银行、宁波银行(002142,股吧)、广发银行、工商银行(601398,股吧)等相继被曝出涉及票据案件。
而今年票据风险集中爆发,1月22日,农业银行公告称,北京分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涉及风险金额为39.15亿元。随后,1月28日,中信银行(601998,股吧)公告,兰州分行发生票据业务风险事件,涉及风险金额9.69亿元。4月8日,天津银行又公告,上海分行票据买入返售业务发生风险事件,涉及风险金额7.86亿元。7月7日,宁波银行(002142,股吧)公告在开展票据业务检查过程中,发现深圳分行原员工违规业务,3笔业务金额合计32亿元。
事实上,票据风险几乎每年都有,但本报记者整理2016年之前的案例发现,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主要发生在开票或贴现环节,包括虚假贸易背景开票或持假票到银行申请贴现。
比如,2015年曾经发生一笔嫌疑犯伙同公司员工前后三次以虚假质押担保方式在银行办理1.2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此后全部贴现,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包括中信银行(601998,股吧)兰州分行发生的票据业务风险事件,问题同样出在开票环节,据公开资料,有嫌疑犯与中信银行(601998,股吧)工作人员伙同,利用伪造的银行存款单等文件,以虚假的质押担保方式在银行办理存单质押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并在获取银行承兑汇票后进行贴现。
随着票据案频发,纸质票据电子化以及各种电子规避操作风险的方式的呼声慢慢的升高。抛开纸质票据带来的天然操作风险,以及不法分子牟取私利的冲动外,其背后深层原因还体现如下两方面。一种原因是源于票据市场的疯狂发展。首先,随着票据市场的发展,其交易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随市场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相关配套监管机制度未与之相匹配,存在一些监管或法律漏洞,而其中票据中介对于某城商行票据案的贡献尤为突出;其次,票据业务多元风险交错,催生不同作案形式。参与主体的增多以及融资功能的过度挖掘,使得票据市场风险不断累积,而多元风险的交错催生出各种作案形式;最后,票据业务交易获利盛行,监管难度加大。交易获利一方面成为贴现利率下滑的一种收益补偿方法,另一方面则是通过投资标的为票据的打理财产的产品达到出表的目的。这种各种主体参与的交易使得监管难度加大,增加了票据业务的风险。另外,商业银行票据风险频发引发我们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能力及相关配套制度完善以及执行情况的思考。2016年度的票据案的操作手法相较之前的票据案的操作手法显得并非高明许多,或许我们的关注点更多需要转移至商业银行自身管理的角度。